村委員會事實收養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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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員會事實收養證明
事實收養證明怎麼寫
事實收養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符合《收養法》規定的收養人、被收養人、送養人,應當親自到縣(市)、城區收養登記機關申請辦理事實收養登記手續。 申請時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1)收養申請書。內容包括收養目的、不虐待、不遺棄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保證及被收養人來源經過和形成事實收養的情況; (2)收養人居民身份證、居民户口簿、結婚證(離婚者需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 (3)單位證明。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收養人年齡、婚姻狀況、有無子女、經濟條件、身體健康狀況、道德品質、撫養教育被收養人能力的證明和親友、羣眾均公認收養人、被收養人確實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長期共同生活的證明; (4)身體健康檢查證明。收養登記機關指定的縣(市)級以上醫院出具的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5)“無子女證明”或“生育情況證明”。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常住户口所在地的縣(市)、城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出具的收養人不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無子女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民政部門委託、安排撫養或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撫養棄嬰、兒童的收養人的“生育情況證明”;或者收養人已有子女,不符合《收養法》規定“無子女”的條件,領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或兒童,確已形成事實收養關係,計劃生育部門按計劃生育法律、法規處理的情況證明; (6)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抬人(組織或個人)向發現地公安機關報案的,由發現地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棄嬰、兒童撿拾人(組織或個人)未向公安機關報案的,當事人不能提交公安機關出具撿拾棄嬰、兒童報案證明的,可提交其所在單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員會出具撿拾棄嬰、兒童情況和查找不到棄嬰、兒童生父母的證明或者經公證的棄嬰、兒童來源的公證證明; (7)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出具的委託或安排公民撫養棄嬰、兒童的證明(收養民政、計生、公安部門委託或安排撫養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提交); (8)照片。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二寸合影照片2張和收養人一寸免冠照片各1張。 以上第(1)、(3)、(4)、(5)項證明材料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 法律依據:《收養法》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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