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哪些程序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4W
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哪些程序
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哪些程序和要求?
  1、如果協商一致,則馬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如果協商不致的情況下,勞動者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前三十天或三天書面辭職;   3、如果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勞動者不需要提前辭職,只要書面辭職並辦理好交接工作即可;   4、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六條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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