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司法解釋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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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司法解釋第32條
刑訴法第32條司法解釋

第三十二條 【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以外,還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


(一)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條文註釋


本條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行辯護、委託辯護的權利。


自行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為自己辯護。根據本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自己行使辯護權,也可以在律師、人民團體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監護人、親友中選擇一到兩人代自己進行辯護。另外,法律禁止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擔任辯護人。這主要是考慮聘請該類人辯護會影響判決、決定的嚴格執行。並且本人已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客觀上難以充分行使辯護人的權利,為委託人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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