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國家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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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國家賠償標準
地震國家賠償標準的文章" target="_blank" >國家賠償標準是怎樣的?在那個法律條例裏面規定的?
地震是天災,也就是不可抗力因素,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者其他交易合同時,經常會出現一個名詞“不可抗力因素”,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不可抗力因素是可以免責的 《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第四章 第十八條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採取就地安置與異地安置、政府安置與自行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對受災人員進行過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應當選擇在交通便利、便於恢復生產和生活的地點,並避開可能發生次生自然災害的區域,儘量不佔用或者少佔用耕地。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並組織受災羣眾自救互救,恢復重建。 第十九條 自然災害危險消除後,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研究制訂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規劃和優惠政策,組織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對恢復重建確有困難的家庭予以重點幫扶。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應當因地制宜、經濟實用,確保房屋建設質量符合防災減災要求。 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應當向經地震國家賠償標準審核確認的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發放補助資金和物資,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為受災人員重建或者修繕因災損毀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 居民住房恢復重建補助對象由受災人員本人申請或者由村民小組、居民小組提名。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符合救助條件的,在自然村、社區範圍內公示;無異議或者經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民主評議異議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將評議意見和有關材料提交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自然災害發生後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災地區人民政府應當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災地區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難和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台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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