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佔與貪污的區別應是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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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侵佔與貪污的區別應是怎樣
職務侵佔與貪污的區別應是怎樣
1、犯罪客體不同: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的至於廉潔性,公共財產所有權。而後者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產所有權。
2、犯罪對象的不同:前者是公共財務;後者是非國有單位所有的各種財產。
3、犯罪主體的不同:前者是國家工作人員,受國有單位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國有單位委派人員,特定條件下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等。後者是費國家工作人員,如非國有的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
其實職務侵佔與貪污最主要的區別是主體不同,職務侵佔主要是非國有單位,企業或者其他單位;而貪污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工作人員,或者委派到非國有公司的工作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佔罪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第三百八十二條貪污罪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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