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醉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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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春市醉駕處罰
我國法律對長春市醉駕處罰有哪些規定?
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第九十一條第五款,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四、相關司法解釋對醉駕的處罰 《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四)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2016年長春市酒駕罰款扣分處罰標準,酒駕處罰管理規定(二)》 (五)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偽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為的; (六)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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