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為企業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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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為企業避税
企業年金是否為夫妻共有財產

企業年金,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第7條規定,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職工個人繳費可以由企業從職工個人工資中代扣。第12條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時,可以從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户中一次或定期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不得從個人賬户中提前提取資金。


可見企業年金應該屬於“養老保險金”範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3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企業年金不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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