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就子女撫養打不成一致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6W
雙方就子女撫養打不成一致
離婚夫妻就撫養權達不成一致,確定規則如下

1、子女不足兩週歲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週歲的子女,那麼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於哺乳期,所以法律規定離婚後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願撫養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等。


2、子女在兩週歲以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週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於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解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係較密切,那麼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麼子女自然不適於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麼在這方撫養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先考慮前者。


3、子女在十週歲以上


在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願。但是這並不是説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4、對於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在具體案件中,收集子女判歸女方對其成長有利的證據,一般可以從以下因素考慮:子女是否尚在二週歲之內。女方是否已做絕育手術。子女是否一直跟隨女方生活。女方工資收入是否相對穩定。女方的學歷情況。女方的人格、思想素質評價情況。男方是否存在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男方是否有過錯的。十週歲以上的子女的意願。其它子女隨母對其成長有利的因素。


而如果需要證明子女判歸男方撫養較為有利,則一般會從以下因素考慮:女方是否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女方是否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男方是否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影響生育能力。男方是否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概率較小。女方是否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女方是否有固定收入。其它子女隨父對其成長有利的因素。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兩個小孩離婚歸誰撫養的問題首先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最好可以達成一致。如果雙方不能夠通過協商的方式解決問題,那麼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確定孩子歸誰撫養。當雙方都想要爭取孩子的撫養權的時候,法院會根據歸誰撫養對孩子的身心健康更有力的原則對案件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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