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投資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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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投資用途
民間借貸是否需要約定借款用途?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借款用途是借款合同的基本條款之一,但不是必備條款。《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因此,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用途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作用:(1)出借人可以監督借款人使用借款情況,發現借款人擅自改變借款用途的,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這對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具有重要的意義;(2)借款人如果虛構借款用途或者隱瞞借款用途而騙取借款的,有可能涉嫌詐騙犯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案例:甲以承包公路工程為由,對乙許下高額利息,向乙借款30多萬元,全部揮霍一空。後法院以甲構成詐騙罪判處承擔刑事責任。借貸網提示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最好與借款人約定借款用途,以保證借款資金安全;同時在必要時候,可以追究惡意借款人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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