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第六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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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六十二條
工程索賠程序和依據有哪些?
工程索賠程序和依據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規定的工程索賠程序  當合同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要有正當的索賠理由,且有索賠事件發生時的有效證據。發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或發生錯誤以及第三方原因,給承包人造成延期支付合同價款、延誤工期或其他經濟損失,包括不可抗力延誤的工期。  ①承包人提出索賠申請。索賠事件發生28天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②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出補償經濟損失和(或)延長工期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③工程師審核承包人的索賠申請。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答覆,或要求承包人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工程師在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④當該索賠事件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  ⑤工程師與承包人談判達不成共識時,工程師有權確定一個他認為合理的單價或價格作為最終的處理意見報送業主並相應通知承包人。  ⑥發包人審批工程師的索賠處理證明。  ⑦承包人是否接受最終的索賠決定。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各項義務和發生錯誤給發包人造成損失的,發包人也可按上述時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賠。  2、FIDIC合同條件規定的工程索賠程序  例題:[2005年真題]下列關於建設工程索賠程序的説法正確的是()  A.設計變更發生後,承包人應在28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通知  B.索賠事件在持續進行,承包人應在事件終了後立即提交索賠報告  C.索賠意向通知發出後的14天內,承包人應向工程師提交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D.工程師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賠報告的有關資料後28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承包人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被認可  解析:設計變更不一定會發生索賠事件,答案A錯誤。索賠事件在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當階段性向工程師發出索賠意向,在索賠事件終了之後28天內,向工程師提供索賠的有關資料和最終索賠報告,答案B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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