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辦審查合同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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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辦審查合同協議
國務院法制辦有關答覆中認為可認定工傷的三種情形

(一)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國務院法制辦對《關於職工違反企業內部規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05]315號))


(二)職工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覆函[2008]375號))


(三)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於“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於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覆函(國法祕函[2005]311號))


只有當勞動者瞭解新勞動法工傷認定條件之後,才能更好地明白如何獲得賠償,通過何種渠道獲得賠償。由於意外原因導致工作受傷時才能獲得更好的保護與賠償,更好地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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