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錯誤國家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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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錯誤國家賠償金
法院執行錯誤國家賠償方式是什麼

因法院執行工作失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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