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在押人員規定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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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會見在押人員規定都有哪些
律師會見在押人員規定都有哪些
1、遵守辦案機關和看守所關於會見的規定;
2、不得攜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屬或其他人員參加會見;
3、律師可以告知在押的被追訴人其家人的近況,轉達親友的關心,但不能為犯罪嫌疑人串供或為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所進行的串供等非法活動充當中介;
4、不得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遞信件、錢物以及其他看守所所禁止的物品,不得將通訊工具交給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
5、未經辦案機關、看守所和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同意,律師在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得進行錄音、錄像、拍照;
6、會談的內容不要超越律師有權瞭解的信息和犯罪嫌疑人有權獲得的法律幫助,對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情況,律師不能透露給被追訴人;
7、律師不得威脅、引誘、欺騙被追訴人違背事實、改變陳述;
8、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請翻譯人員的,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9、律師對其獲悉的案情具有保密的義務,不要向被追訴人透露其不應當知道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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