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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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複印件,並於會見之日向監獄出示原件:
(一)律師執業證書;
(二)律師事務所證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監護人、近親屬的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調查取證的相關證明文件。
監獄應當留存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證明原件。
罪犯的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託律師的,律師第一次會見時,應當向罪犯本人確認是否建立委託關係。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第五條律師需要會見在押罪犯,可以傳真、郵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監獄提交下列材料的複印件:
(一)授權委託書(不需要授權委託的,提供相關證明);
(二)律師執業證;
(三)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會見在押罪犯的信函。
對有律師輔助人員或者翻譯人員參加會見的,律師應當向監獄提交其工作證件或者身份證件的複印件。

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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