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高院 - 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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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院夫妻共同債務有哪些

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夫妻為了維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負的債務。在日常生活中,主要包括:購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負債務;購買、裝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或雙方為治療疾病支付醫療費用所負的債務;從事雙方同意的文化教育、文娛體育活動所負的債務;婚前一方貸款購置的住房等財物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物的,為購置財物所負的債務;以及其他發生在日常生活中的應由雙方共同負擔的債務。


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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