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土地權屬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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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土地權屬糾紛
城市土地權屬糾紛
土地權屬糾紛伴隨着土地登記工作而始終存在,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本着 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實事求是、有利於社會安定團結的原則,為維護土地的社 會主義公有制,依法、公正、及時地做好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工作,根據原國家 土地管理局 95年頒佈的 《土地權屬爭議處理辦法》 , 我們制定了以下操作程序規 範。

第一條 辦理機構 處理土地權屬糾紛機構為各縣國土資源局。處理意見經 局辦公會討論通過, 報縣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 對部分在全地區範圍內有重大 影響或者涉及到兩個縣以上權屬單位的土地權屬糾紛, 由林芝地區國土資源局地 籍科負責協調處理。

第二條 申請

1、土地權屬爭議的一方必須書面申請。

2、申請書應包括申請單位名稱、法人代表名稱、四至、聯繫方式、爭議土 地座落位置、爭議事實及理由。

3、申請單位如果委託他人代理的,應出具委託代理證明書。

4、申請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無法人資格的單位應當由其上一級具有法 人資格的單位提出申請。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 如村民小組等 ) 的上一級具有法人資格的村民委員 會不提出申請的,該集體經濟組織內有三分之二成員要求處理的,也應該受理。 6、申請書及其附件應當按對方當事人數提供附件。

第三條 受理

1、 收到土地權屬爭議申請書後 , 各縣國土資源局工作人員初步查閲有關檔 案,向局領導彙報並提出是否受理意見,七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2、初步決定不予受理的,寫出書面不予受理的理由,報縣政府下達不予受 理通知書。

3、決定受理的,組建三人或三人以上的調查小組。

4、五日內向爭議另一方送達爭議申請書及附件材料。同時要求爭議另一方 提供答辯意見,如果另一方不提供答辯意見的,不影響調查處理。

5、農村土地經營承包糾紛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受理。

第四條 調查

1、收集爭議雙方各自的理由及各種書面證據。爭議雙方對自己的主張負有 舉證責任。

2、實地勘丈,繪製宗地圖,標繪雙方主張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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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查閲地籍檔案及各歷史時期的其他檔案:如土地詳查資料、變更調查資 料、法院判決、雙方協議、 《土地管理法》實施前有關部門的用地批覆及建築許 可證等。

4、所爭議的土地必須與爭議雙方有直接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事實,防止爭 議雙方通過爭議、協議的方式瓜分國有和集體的後備土地。

5、在三個月內完成調查處理意見,特殊情況需延長的應經過批准。

第五條 調解

l 、在全面調查的基礎上,先行調解,根據基本事實,對照法律法規規定, 在實事求是,有利於社會穩定的原則下,公平合理、互諒互讓地組織雙方協調。 2、 經調解協商如能達成一致意見, 應由雙方簽訂權屬爭議協議書, 雙方單 位和法人代表 ( 或經授 權的代理人 ) 簽名蓋章。承辦人簽名,縣局蓋章。協議書 可作為土地登記依據進行土地登記。

3、 經調解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也應將不能達成一致的意見書面記錄存檔。 第六條 處理

1、調查小組初步提出處理意見。

2、經局辦公會討論形成正式處理意見報請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

3、 由縣人民政府下達土地權屬爭議處理決定。 縣政府批准後由縣國土資源 局下發處理決定,但要在此決定中註明經縣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 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l 、爭議雙方當事人對縣人民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也 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2、土地權屬爭議實行復議前置原則,未經人民政府處理或行政複議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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