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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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如何處理
醫院出現醫療事故可以採取協商、調解、訴訟方式處理。不能判定是否屬於醫療事故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委託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
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衞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衞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
第四十三條
醫療事故爭議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協商解決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協議書。
第四十四條
醫療事故爭議經人民法院調解或者判決解決的,醫療機構應當自收到生效的人民法院的調解書或者判決書之日起7日內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作出書面報告,並附具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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