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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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勞動合同
民辦學校勞動糾紛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也就説是用人單位應給你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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