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監外執行的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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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監外執行的手續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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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監外執行鑑定手續怎麼辦理

需要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應當委託鑑定或者組織認定,並開具證明文件。參交付刑罰執行機關的罪犯,需要進行暫予監外執行情形鑑定或者認走且,由執行強制措施的公安機去者組織認定。

已交付刑罰執行機關的罪犯,需要進行暫予監外執行情形鑑定或者認定的,由刑罰執行機關委託鑑定或者組織認定。對確有嚴重疾病或者身體殘疾,需要保外就醫的罪犯,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以下簡稱指定醫院)診斷並開具證明文件。對罪犯進行病殘鑑定應當由刑罰執行機關或公安機關填寫《病殘鑑定委託書》,送指定醫院鑑定。

病殘鑑定由三名副主任醫師以上職稱或者擔任三年以上主治醫師職稱的醫師共同作出,鑑定意見由鑑定人簽名,經醫院業務院長審籤後,加蓋醫院病殘鑑定專用章,並附有關病歷檔案。鑑定意見應當明確、具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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