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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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擔共同賠償責任的情形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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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

我們知道受害人在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但是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哪些?很多人都不清楚,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因申請人申請保全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二)因申請人提供的執行標的物有錯誤造成損害的;
(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四)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因不可抗力造成損害後果的;
依法不應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其他情形。
(五)被保全人、被執行人,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員違法動用、隱匿、毀損、轉移、變賣人民法院已經保全的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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