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刑 異地收監 執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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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 異地收監 執行地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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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怎麼申請異地執行




    罪犯在緩刑期間如要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去外地的,應該事前得到負責社區矯正的司法所批准;如果離開的時間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



    《刑法》



    第七十六條 【緩刑的考驗及其積極後果】對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的情形,緩刑考驗期滿,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並公開予以宣告。



    《社區矯正實施辦法》



    第十三條 社區矯正人員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



    社區矯正人員因就醫、家庭重大變故等原因,確需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旗),在七日以內的,應當報經司法所批准;超過七日的,應當由司法所簽署意見後報經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批准。



    返回居住地時,應當立即向司法所報告。社區矯正人員離開所居住市、縣(旗)不得超過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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