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複審有哪些具體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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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複審有哪些具體流程
專利複審有哪些具體流程
1.複審程序的啟動
複審程序啟動的時間:複審程序的啟動有一定的時間限制,專利申請人在接到駁回專利申請通知後3個月的時間內可以決定是否請求複審。
複審程序啟動的主體是專利申請人,只有專利申請人才有資格提起復審請求,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啟動複審程序。
2.複審審查
專利複審委員會經過形式審查受理複審請求從而啟動複審程序後,首先將複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後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一併送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原審查部門應當向專利複審委員會提出“前置審查意見書”。除特殊情況外,原審查部門應當在自收到案卷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前置審查。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同意撤銷原駁回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直接作出撤銷原駁回決定的複審決定,通知複審請求人,並且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批。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堅持原駁回決定的,專利複審委員會成立合議組進行審查。
3.複審決定的作出
合議組經審查後作出複審決定。複審決定有兩大類,一種是撤銷原駁回決定。專利申請將恢復到作出駁回決定前的狀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繼續進行審查程序。另一種是維持原駁回決定。在這種情況下,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維持原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進入後續司法救濟程序。
4.後續的司法救濟程序
根據專利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專利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起訴的,複審決定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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