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侵害債權人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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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侵害債權人管轄
公司股東侵害公司債權人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第一,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中的侵害主體是股東。即必須具備股東資格。根據《公司法》等法律規定及審判實務,股東資格可以從以下幾點來認定:實際履行出資義務或合法繼受公司股份、在公司章程中被記載為股東並在公司章程上簽名或蓋章、在公司登記機關被登記為公司股東的、在公司成立後取得公司簽發的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的、按照投入公司的資本比例而享有資產收益和重大決策權利和選擇管理者權利等。

第二,股東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濫用股東有限責任的行為。股東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公司法》也確認股東諸多法定權利,股東正當行使權利的行為受到法律保護,但是,股東濫用權利則會受到法律制裁。《公司法》第20條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獨立法人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該條也是《公司法》對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確立,該制度的確立,有利於規範股東行為,促使股東依法、正當行使權利。

第三,行為目的是為了逃避債務。

第四,行為結果是損害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有損害後果,指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造成了債權人利益的損害。

第五,損害後果與股東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股東權利濫用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在判斷因果關係時,司法實踐中要求只要股東存在權利濫用行為且客觀上造成了權利人利益的損害,即應認定其濫用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而不過分要求有證據證明股東主觀上存在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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