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失蹤另一方可以不可以起訴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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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失蹤另一方可以不可以起訴離婚
一方失蹤另一方可以不可以起訴離婚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可以起訴離婚的。
1、夫妻一方失蹤,下落不明的,另一方可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
2、一方失蹤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失蹤。法院宣告其失蹤後,另一方向法院起訴離婚,是法院准予離婚的情形之一。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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