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土機合同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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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土機合同轉讓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轉讓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一、轉讓標的



    甲方將其承包經營的位於 鄉(鎮) 村 組   畝土地的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乙方從事(主營項目)



    生產經營。



    地塊



    名稱



    坐落(四至)



    地塊數(塊)



    面積(畝)



    質量等級



    (肥力水平)



    備註



    二、轉讓期限



    轉讓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轉讓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年限)。



    三、轉讓費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讓金為 元。對甲方實際投入資金和人力改造該地塊的補償金為 元(沒有補償金時可填寫為零元)。



    四、支付方式和時間



    乙方採取下列第 種方式和時間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



    1、乙方採用現金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2、乙方採用實物方式支付轉讓金和補償金(無補償金時可劃去),實物為  。支付的時間和方式為 。(為 年 月 日前一次或多次付清)



    五、承包經營權轉讓土地的交付時間和方式



    甲方應於  年 月 日前將轉讓土地交付乙方。交付方式為 。乙方應向甲方出具乙方簽名的轉讓土地交付收據)



    六、承包經營權轉讓和使用的特別約定



    1、甲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須經發包方同意,並由甲方辦理轉讓認可手續,在合同生效後終止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



    2、甲方交付的轉讓土地必須符合雙方約定的標準。



    3、乙方依據合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須與發包方確立新的承包關係,辦理有關手續。



    4、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承包期內依法享有該土地的使用、經營決策、產品處置和收益等權利。



    5、乙方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後,必須按土地畝數承擔國家政策規定的費用和其他義務。



    6、乙方必須管好用好承包土地,保護地力,不得掠奪性經營,並負責保護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設施等國家和集體財產。



    7、乙方不得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



    8、其他約定:  。



    七、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在合同生效後應本着誠信的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守約一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 。



    八、爭議條款



    因本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變更及終止等發生爭議時,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2、提請 仲裁委員會仲裁;



    3、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生效條件



    十、其他條款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經雙方協商一致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雙方、發包方和鑑證單位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



    住址: 住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我國在現階段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制,那麼企業和公民都只是擁有土地的使用權,為了更好的保障土地的使用權,也是規定了土地的使用人可以在繳納土地使用税後使用國家土地,同時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轉讓土地的使用權,為了確保雙方權益也會在轉讓時簽訂轉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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