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車禍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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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車禍責任追究制度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通事故責任主要分為五大類,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直接關係到相關的賠償內容,所以我們應該重視交通事故責任。但是交通事故責任的認定應該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期限內,按照規定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原則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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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電動車全責任追究制度是什麼




    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駕駛人員無論有無過錯,只要對非機動車、行人造成損害,法律規定其承擔賠償責任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般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種類分為:約談、書面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和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等五種類型。負有監管職責的安全監管機構負責人、相關責任人由市政府安委會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將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管理的範圍,並對其種類登記、道路行使速度作了明確規定。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行使。 2006年北京市公安局頒佈《關於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的通告》,決定自2006年1月4日起,為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辦理車輛登記。



    在事故現場做調查取證、記錄事故數據,這些工作由警察完成,是最便捷也是最合理的,對社會行政支出而言,也是可以覆蓋的部分。



    但是,關於裁判各方責任,挖掘事故機理,找到人、車、路各個環節的問題,研判道路缺陷,推斷法律關係和法律責任,這些任務艱鉅,所需技術龐雜,並不是警察在現行財政制度下能有效和合理支撐的。如果把這部分工作交給警察完成,不僅會導致警察隊伍過勞,更會影響發現真正問題的能力,失去實質改善道路安全條件的機會。從法律角度講,讓執法和裁判同體,本身也有很多程序上的困惑。



    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不是懲罰那麼簡單。其更大的價值,是對抗交通事故傷害,減少交通事故造成的綜合社會成本。



    因此,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應僅圍繞直接當事人行為展開。其造成的損失,是全社會的損失,而非單純的個人成本。所以,我們分析交通事故,要圍繞成本拯救展開,要圍繞破壞度最小化展開,要設法讓類似事故不再發生,即使發生,也要讓破壞結果最小化。



    綜上所述,我們瞭解到,如果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不知道是誰的責任,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遵循的是過錯原則,就是誰有過錯誰負責任。尤其是機動處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導致嚴重後果的,都將判定為機動車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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