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應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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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應注意什麼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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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條件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是對具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取保候審: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3、流竄作案的;4、曾被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7、一人犯有數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礙偵查、起訴、審判情況的。

二是辦理取保候審,必須與刑訴法第65條、第74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第3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63條、第66條結合起來使用。具體可按下列許可性規定辦理: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有逃避偵查、起訴、審判嫌疑;2、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逮捕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4、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5、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偵查、起訴、審判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查的;6、已提出上訴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宣判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刑事訴訟法》第65條中,就申請取保候審需要滿足的條件有規定。除此之外,若發現嫌疑人、被告人屬於累犯或者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那也是不得被取保的。法律中規定取保候審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也就在這個期限內,司法機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給予的取保候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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