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期間注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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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注意什麼

取保候審是相關機關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一種暫不羈押的處理。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採用。一般由公安機關執行。但要想取保候審相關行為人是需要符合相關條件並按照相應的取保候審流程進行取保候審申請的,申請成功後在取保候審期間行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應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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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期間注意哪些事項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不是獲得真正意義上的自由,在出去之後,還是需要遵守一定的規定的,具體如下面所示:



    (一)如果沒有經過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一般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需要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是關係一個人最重要的信息,所以需要更換變動的,一定得跟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被取保候審的人是還有訴訟傍身的,所以如果有傳訊的話必須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證人出庭作證是法定義務,被取保候審獲得自由活動的人不得進行干擾的,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另外,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注意,如果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這些規定的,已交納保證金的,會導致被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還需要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如果司法機關既然犯罪嫌疑人交保證金又讓提供保證人的話,這樣的要求顯然是不合法的,人保和財保並沒有先後順序的區分,理論上是二選其一,但大多數的情況其實都是有辦理取保候審的司法部門來決定的。比如,公安機關在決定取保候審的時候,可能就會要求犯罪嫌疑人交保證金或者説提供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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