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現代理和無權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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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代理和無權代理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為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為,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為,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為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無權代理的表現形式


1、未經被代理人授權的代理

民事主體未經他人授權,也沒有法律的規定或國家主管機關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義所為的行為。

2、超越被代理人授權範圍的代理

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屬於無權代理

3、代理權過期後的代理

代理權基於被代理人的撤銷、有效期限屆滿、代理事務已完成或附解除條件之代理中在因條件成就而消滅後,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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