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拋棄子女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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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拋棄子女贍養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通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為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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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拋棄子女有罪麼

拋棄小孩是否構成犯罪,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不能一刀切,而一概認為構成遺棄罪。

1、如果對年幼的或者患病的孩童拒絕扶養,情節惡劣,則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就構成遺棄罪。但如果是僅僅對這些兒童出於教育的目的進行恐嚇,採用餓肚子的方式,則不能認為是拒絕扶養,也不算情節惡劣,一般不應認定為犯罪。

2、其次,如果是以不扶養兒童的目的,將兒童遺棄在熱鬧的街區,或者婦幼保健院門口,一般不能認定為遺棄罪。生活中,因為兒童負擔重,或者患病等原因而將孩子遺棄在這些地方的例子並不少見。

3、如果是將兒童遺棄在荒無人煙的地方,或者一般人無法施救和察覺的郊外,導致兒童因無人發現而死亡或者重傷的,不應構成遺棄罪,而應構成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

根據我國《刑法》第261條之規定,犯遺棄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對於遺棄罪,行為人的行為及情節將對量刑起到很大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

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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