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遺棄的子女要贍養生父母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72W

有的人在孩子還小的時候將孩子遺棄,沒有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可是等孩子長大之後,卻出現要求孩子承擔贍養的責任,有的孩子甚至對親生父母一點印象都沒有,那這種情況下,孩子需要承擔親生父母的贍養責任嗎?

被遺棄的子女要贍養生父母嗎?

收養法規定,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如果收養家庭辦理了合法的收養手續,就可以視為收養關係成立。與此同時,養子女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自然消除。所以在法律上,被遺棄的孩子長大後可以不承擔對親生父母的贍養義務。當然,法律不禁止你自願對生父母盡義務。

如果收養家庭沒有辦理相關收養手續,則收養關係在法律上並沒有被正式認可,女孩與親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沒有消除。因此從法律角度説,被遺棄的孩子長大後應當承擔對親生父母的贍養義務。但與此同時,《婚姻法》第44條明確規定: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扶養費、撫養費、贍養費的判決。因此,被遺棄的孩子也可以依法向所屬人民法院提出訴訟,以“遺棄罪”要求法院追究親生父母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

其實社會中奇葩的事情還真是不少,總是有些人不想付出只想要回報。不過我國法律規定了,當收養關係成立的時候,孩子與生父母的關係就解除了,所以,被遺棄的子女是不需要贍養親生父母的,甚至可以追究親生父母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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