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主張撫養費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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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主張撫養費的依據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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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可主張撫養費嗎

根據《婚姻法》第21條的規定,欠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和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過協議和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但是這種放棄權利的行為並不能阻止子女日後要求父母承擔撫養費的要求。因此,可以主張應承擔子女的撫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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