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不得在外設立公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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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不得在外設立公司嗎

在創業的大浪潮下,越來越多人投入到創業中,而開公司是很多創業者的首選。開公司的第一步是瞭解公司設立流程,這可以讓創業者取得一步先機,創立了公司為以後發展打下基礎。公司設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條件。而公司設立的實質是一種法律行為,屬於法律行為中的多方法律行為,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行為屬於單方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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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擔任公司高管人員的情形是什麼

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以及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我國公司法》第147條規定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

《公司法》第14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1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末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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