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立案時需要帶證據材料原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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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立案時需要帶證據材料原件嗎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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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需要拿證據材料原件去法院審核嗎?要帶些什麼材料?

現在我們很多時候都需要去立案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以及懲罰相關人,立案的時候最重要的就是證據,所以證據的審核也是重要的,那麼立案需要拿證據材料原件去法院審核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法無規定則自由的原則,在民事訴訟法中沒有明確的規定立案需要拿證據原件,只要符合起訴條件就可以立案。因此立案不需要拿證據材料原件去法院審核。只需要提供複印件就可以了。證據原件在質證的環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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