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立案需要帶結婚證原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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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人民婚姻觀念的開放化,很多人對於離婚已經不像之前人們的恐懼態度。所以,目前社會上因為各種原因離婚的案件越來越多。那麼,在我國,夫妻離婚立案需要帶結婚證原件嗎?為此,小編在下文中整理了包含該問題答案的一份材料,不清楚的朋友可以稍作了解。

離婚立案需要帶結婚證原件嗎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一、離婚立案需要帶結婚證原件嗎?離婚案件立案所需要的材料:

1、民事起訴狀(一式兩份)

2、身份證或居住證件複印件(一式兩份)

3、丟失身份證的,應提交公安部門出示的人口信息複印件

4、結婚證或婚姻狀況證明覆印件(一式兩份)

立案時,只需要帶一本結婚證即可。如果結婚證已經遺失或者在被告手中取不出,可以到原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或複印原結婚登記的相關材料,並加蓋登記機關核對的公章。

5、户口本複印件(一式兩份)

6、財產清單複印件(一式兩份)

財產清單是立案材料中較為重要的材料之一,它的重要之處在於法院是以原告所列財產清單中的財產項目收取訴訟費用的。

二、起訴應當遞交的材料是:

1、身份證明

2、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1) 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正本外,還應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數提供訴狀副本

(2) 訴狀附有與原告的訴訟請求及其主張相關的證據原件或經人民法院核對無異的證據複製件;

(3) 原告訴訟主體資格證明。

身份證明當時任可以去公安機關辦理身份證明和婚姻證明信。涉及到財產分割,你可以準備相關的證據,如房產證、存摺等。

2、護照(外籍人員需要經本國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

3、在華居留證

4、民事答辯狀

5、授權委託書

6、法律意見書  

以上4、5、6項文件:如原告在國外不能到庭,應經過居住國公證機構公證,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直接由我國駐該國使領館公證、認證。

以上材料為外文時,須附經證明無誤的中文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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