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提出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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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抗辯提出時間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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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債權請求權不能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rn  第一條 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nrn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rn  (二)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rn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rn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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