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的提出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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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訟時效抗辯的提出時間是什麼時候?

訴訟時效抗辯的提出時間是什麼時候?

1、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2、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

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

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

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3、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二、訴訟時效抗辯權的限制條件

1、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限制。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當事人可以對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但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二)兑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三)基於投資關係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四)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2、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時間。

(1)當事人應當在一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

(2)當事人在二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需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該證據必須是新的證據,二是該證據能證明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權已過訴訟時效期間。根據《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二審程序中的新的證據是指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以及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3)當事人在再審期間提出訴訟時效抗辯或者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對於訴訟時效抗辯的具體情況,一方面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不同條件和限制要求來進行認定的,另一方面也是需要由雙方結合實際來進行認定的,具體情況下還需要根據實際的訴訟時效情況來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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