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約定不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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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違約約定不明確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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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約定違約金不明確該怎麼辦


如果沒有明確規定違約金條款或者損失的計算辦法,則是需要主張要求賠償損失的一方提出相關的證據,證明其造成了損失,且是由於違約方違約造成的,但是不得超過該方在簽訂合同時預期的可得利益。


  (一)約定違約金的特徵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與約定違約金之分,《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是約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具有如下特徵:

(1)違約金的數額是雙方預先確定的;

(2)違約金是—種違約後的補救措施;

(3)違約金的支付是獨立於履行行為之外的給付。換言之,只要當事人無特別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行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當事人不得在支付違約金後而免除履行主債務的義務(《合同法》第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三款)。


  (二)違約金適用的一般原則性規定

(1)合同對違約金有具體約定的按約定,對違約金無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沒有約定處理;

(2)違約金的計算依據是合同總價;

(3)約定違約金數額一般以不超過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價金總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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