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必須約定違約金明確數額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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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必須約定違約金明確數額是否存在

合同必須約定違約金明確數額是否存在

約定違約金理應有數額限制,雖然《民法通則》第122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法條對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未作限制,允許當事人用約定違約金來彌補某些法定違約金過低的缺陷。但從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正義原則,以及司法實踐的慣例看來,約定違約金理應有數額限制。

約定違約金是指由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稱違約金合同。這種合同屬從合同。主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無效。違約金合同是諾成合同,與定金合同不同,不以預先給付為成立要件。約定違約金又是一種附條件合同,通常,違約行為發生,違約金合同生效;違約行為不發生,違約金合同不生效。違約的種類繁多,違約金合同則有概括性和具體性之分。概括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對違約行為不做具體區分,概括約定凡違約即支付違約金。具體性違約金合同,指當事人針對不同的違約行為所約定的違約金,如約定根本違約違約金、債務不履行違約金、債務部分履行違約金、債務遲延履行違約金。

約定違約金過高或過低並不會導致違約金條款無效,但是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給予減少或者增加違約金數額。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適當減少。但是違約金是當事人雙方在訂約時對一方違約後可能造成的損失的一種預先估算,與違約後守約方的實際損失不可能完全相符;故此可交由法官自由裁量。法律規定預定違約金,除了給當事人施加心理壓力外,也避免了違約後損失計算的麻煩和當事人證明損失大小的麻煩,使當事人能迅速確定自己應當承擔的具體責任。因此,當事人如需要法院增加違約金額、或者當違約金過分高於損失時,則需承擔證明損失大小的責任。

合同中的違約金問題需要有關的當事方進行合理的協商,只要自己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制定,肯定會存在數額上的限制,雖説不是法律上強制要求,但是隻要自己積極的踐行就可以合理的處置,但是最為重要的還是自己需要合理的應對,解決有關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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