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收費違約金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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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收費違約金標準
供水違約金收費規則對違約金是怎麼收費的

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根據《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第30條、《城市供水條例》第35條的規定:用户沒有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情節嚴重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供水企業可以在一定時間內停止供水。

《合同法》第94條規定在一定條件下解除合同應當進行必要的催告。供水企業在合同中規定自逾期交納水費之日起“供水人有權中止供水”,既未經過審批也未進行必要的催告,違反了國家法律相關規定,涉嫌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的責任。

根據國家計委和建設部《城市供水價格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用户應當按照規定的計量標準和水價標準按月交納水費。接到水費通知單15日內仍不交納水費的,按應交納水費額每日加收5‰的滯納金。沒有正當理由或特殊原因連續兩個月不交水費的,供水企業可按照《城市供水條例》規定暫停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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