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和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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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和解協議
侵權損害賠償

賠償損失是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的最廣泛、最基本的方式之一。如果對權利人提出的賠償損失問題解決不好,就會出現蠃了官司輸了錢”、損失大賠償少”、得不償失”的情況,不能依法有效地保護知識產權。根據民渚通則的規定,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基本賠償原則是賠償實際損失。對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對商標侵權、專利侵權損失賠償的計算問題制發過司渚解釋。審判實踐證明,這些司法解釋對於大多數案件,是適用的;但也出現一些案件的損害賠償額難以用現有的司法解釋規定的方法來計算。對此,與會同志認為,對於已查明被告構成侵權並造成原告損害,但原告損失額與被告獲利額等均不能確認的案件,可以採用定額賠償的辦法來確定損害賠償額。定額賠償的幅度,可掌握在5O00元至30萬元之間,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根據被侵害的知識產權的類型、評估價值、侵權持續的時間、權利人因侵權所受到的商譽損害等因素在定額賠償幅度內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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