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損害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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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歸責原則的區別。我國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或過錯推定責任,也就是説,只要當事人未按約履行義務,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必須承擔違約責任。

違約損害賠償和侵權損害賠償的區別是什麼

2、舉證責任不同。根據我國民法規定,在一般侵權責任之中,受害人有義務就加害人有無過錯問題舉證,而在特殊的侵權責任中,應由加害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不過,在合同責任中,違約方應當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3、義務內容的區別。合同的義務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係確定的但是,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着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係決定的問題。

4、責任構成要件和免責條件不同。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一般來説,違約是否造成損害後果,不影響違約金責任的成立。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條件,無損害事實,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5、責任範圍不同。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侵權責任來説,損害賠償不僅包括財產損失的賠償,而且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侵權責任的賠償範圍不僅包括直接損失,還包括間接損失。

6、對第三人的責任不同。在合同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

7、訴訟管轄不同。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同被住所地或者合同履生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違約損害和侵權損害的賠償區別是比較大的,二者不能混淆。違約責任的賠償一般是以違約金的形式來賠償,違約金的數額一般是根據造成的損失以及在沒有違約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收入來定的,並且違約金金額最好不要超過實際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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