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施工轉包三手合同是否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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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施工轉包三手合同是否生效
建築施工轉包三手合同是否生效
關於建築工程的轉包合同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違反法律規定訂立的轉包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與轉包不同,在我國,分包在一定條件下是合法的,即取得發包人的同意;只能是一次分包;必須是分包給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且不得將主體工程分包出去。
轉包與分包具有如下區別:
1.承包合同的主體不同。分包合同的主體雙方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分包承包人在總承包合同關係中,僅處於第三人的位置。而轉包是將原承包合同的主體雙方變更為發包與受讓方,原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則退出承包合同,使得受讓人取代承包方成為原承包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權利、義務內容不同。分包合同是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形成的獨立承包合同,其權利、義務由雙方當事人約定。轉包在轉讓後原承包合同的內容保持不變,僅主體發生了變更,受讓人直接享有原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3.法律後果不同。我國法律允許建設工程總承包方經發包方認可或者總承包合同中明確約定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人。依法成立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對於轉包行為,法律明確規定予以禁止。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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