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權公證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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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公證指導意見
我想諮詢下關於繼承權公證指導意見
一、繼承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理申辦公證,授權委託書應當經公證機構公證。居住在境外的繼承人委託他人申辦公證的授權委託書應當符合《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有法律規定的代位繼承或者轉繼承情況時,代位繼承人或者轉繼承人作為申請人與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請。 二、繼承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應當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死亡證明應以醫院證明、公安機關死亡證明或者註銷户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為準,以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居委會、村委會、墓穴證明、火化證明為輔助證明。 三、繼承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應當提交全體法定繼承人或者全體遺囑繼承人認可的遺產憑證及清單。 四、繼承人申辦繼承權公證,應當提交全體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及與被繼承人的關係證明(詳細列出繼承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住址、工作單位及與被繼承人的關係)。 五、公證機構可以採用《公證程序規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方式核實有關情況以及證明材料,核實結果應當有多項證據形成證據鏈證明繼承人依法享有繼承權,不宜憑“孤證”辦理繼承權公證。 六、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應當在公證員面前作出,形成書面材料存檔;繼承人在國外或者外地的,其聲明書應當經公證。 七、繼承人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後,繼承人反悔提出撤銷的,公證機構不得撤銷,建議其請求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繼承權公證指導意見可參考以上的解答,望周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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