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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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判決書
判決書解除股權轉讓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1、關於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悦置業支付了約定的股權及收益權的全部對價款5600萬元,東華基業收款後協助中悦到工商機關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等等過户手續。沒有再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的法定條件了。   2、 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另外、關於股權轉讓協議履行完畢後能否恢復的問題: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不能恢復。   根據股權轉讓合同的性質,一旦履行完畢,是不能通過解除予以恢復的。   《合同法》“第八條  判決書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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