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生效的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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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生效的債權轉讓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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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生效的時間



    我國司法實踐中實行的是二審終審,一審和二審的判決書生效的各有不同。


    1、民事一審判決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規定,上訴期間是15天,因此一審判決書的生效時間是在上訴期過了之後,也就是判決的15天以後生效。


    2、行政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5日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3、刑事一審判決書。一審判決為收到判決書10日內如不上訴,自動生效


    4、二審判決。二審終審制度的意思就是二審就是最後一次審判,二審是沒有上訴這個説法的。所以,民事、行政和刑事的二審判決書在送達時就生效。


    雙方不是同時收到的,分別計算上訴期間。如果上訴期是法定假日的,延期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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