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貨款打了欠條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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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貨款打了欠條案由

以個人名義進行貸款借款的行為就屬於個人債務的範疇,個人債務一般都是通過書寫借條收條的形式形成的,但是隻有符合規定格式的借條欠條才能作為收取欠款的法律憑證。債務的履行就是債權的實現,債務和債權共同構成債的內容在某種意義上講,有把握的債務可以滿足你的需求,否則,你將無力償還,甚至花掉你的現金儲蓄,導致你破產,或大大減少你的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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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欠條案由是什麼呢?

 訴訟時效的的規定見於《民法通則》,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 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 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案件訴訟時效司法解釋》正是對上述規定的一種詳細解釋,該解釋第六條規定: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將《民法通則》與司法解釋的規定綜合起來理解本案,就是:“沒有寫還款日期的欠條”訴訟時效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還款的寬限期屆滿或者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債務時起算,為二年。當然,具體情況上可能還會訴訟時效的中斷或者中止情形。
  你所説的20年,是《民法通則》第137條在“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之後的規定,原文是“但是,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這個20年是針對“有人權利被侵害了,但自己當時並不知道”的情形所規定的。你這個案件根本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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