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拆遷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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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拆遷補償條例
松原市非法集資的立案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擅自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發行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擅自發行致使三十人以上的投資者購買了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的;


(三)不能及時清償或者清退的;


(四)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非法集資案件中,主要的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如果同時滿足4個條件,會被定性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第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第二,通過媒體、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第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給付回報;


第四,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而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最大區別則在於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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