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證經營商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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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證經營商販
經營商標侵權的情況有哪些

我國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以及司法解釋所規定的商標侵權,大多都是按照商標侵權行為的內容或者類型來確定案件管轄和案件主體的。商標法第57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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