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子女代位繼承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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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子女代位繼承案例
子女代位繼承

1、根據《繼承法》第十一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其中,被代位人的晚輩直系血親既包括自然血親,也包括法律上擬製的血親。具體而言,包括:被繼承人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等晚輩自然直系血親:


(1)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親生子女。


(2)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


(3)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


(4)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係的繼子女的養子女。


本條實質上是用列舉方式對代位繼承人的範圍作出的規定。根據列舉性法條的特點,本條並沒有關於繼子女代位繼承權的規定,所以繼子女是沒有代位繼承權的。


2、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雖然不享有代位繼承權,但是滿足一定條件的話,享有繼承權:


(1)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


(2)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扶養、教育。


(3)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4)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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